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广告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广告界知名人士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专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团结全市广告工作者,推动深圳市广告事业的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广告协会、广东省广告协会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市广告行业实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并接受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三楼西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维护广告的真实性、科学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艺术性,宣传广告事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我市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充分利用我市为经济特区及毗邻港澳等有利条件,加强对港澳地区和国外广告发展趋势的调查研究,为会员单位和工商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以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广告行业自律,提倡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
(四)协调广告经营单位之间、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主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间、地区间的联系和协作。
(五)组织经验交流,举办全市性广告优秀作品评展,开展咨询服务,提高我市广告水平。
(六)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广告学术理论研究,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思想水平、政策水平、艺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七)加强与各兄弟市、港澳台地区广告行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协作。
(八)代表深圳市广告行业参加中国广告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
(九)维护会员单位和广告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就有关广告体制、价格和广告发展规划等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十)组织我市广告从业人员职称评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较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合法的广告经营单位:
1、具有正式注册的经营执照,合法经营,正常纳税的广告公司;
2、年广告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社、电视台;
3、年广告营业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广播电台;
4、年广告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广告研究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杂志社;
5、年广告费投入500万元以上,设有广告宣传机构的大、中型工商企业;
6、当选市广告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的各单位会员为市广告协会的当然会员;
7、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广告经营单位。
(三)个人会员:
1、长期从事广告工作、有丰富的广告工作经验、理论知识及较高声望的广告工作者。
2、从事广告及商业美术教学、理论研究、市场调查研究并出版广告专著或有3篇以上论文在国家、省、市级报刊发表的人员。
3、在广告创作、设计方面有较深造诣,并有2个以上广告作品获得省级、市级以上等级奖的广告美术工作者。
4、被评定为中级、高级广告设计师职称的广告、美术工作者。
(四)为了加强与港澳地区广告界的联系,本会接纳在港澳地区有影响的港澳驻内地广告经营单位为本会会员。
符合上述条件,承认本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即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个人会员由两名会员介绍,经学术委员会审核,报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协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专业培训;
(五)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六)优先申请评定广告专业职称。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三)承担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提供协会需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提交有关统计资料;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五)维护协会利益,支持协会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行业协会章程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及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会费缴纳与管理办法;
(八)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其他职位连任确需超过三届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连任,并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行业协会设秘书长,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分工;
(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宝代表人之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须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五年七月 日深圳市广告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五年七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