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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06月 06日 10:14    深圳市广告协会
 

第四批认定的中国一、二、三级广告企业:

2006年9月,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了第四批中国一、二、三级广告企业。根据《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此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的资质企业,仍执行“暂行办法”资质有效期为两年的规定。因此,截止到2008年9月,第四批认定的广告企业其等级资质将不再有效,须再次认定。2008年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现已开始。

再次申报认定的企业可简化申报材料,其公司章程、广告专业设备设施明细表、自主产权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公司管理层以下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岗位培训证等可参照前次所报资料的内容,不用再提供。具体详见资质申请表中的“填报说明”。

有关再次认定的规定详见中国广告协会第55号文件中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www.cnadtop.com 企业资质认定栏目中可下载相关文件和表格)。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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