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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06月 06日 10:02    深圳市广告协会
 

中广协[2008]55

 

关于印发《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

认定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广告协会、各会员单位: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中国广告协会自2003年开展了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为保证认定工作按照科学、规范、严格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根据行业和广告企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适时修订、完善“认定办法”,以适应行业发展需求。

请各级广告协会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调整资质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并指导广告企业申报资质等级,认真完成对一级资质申报材料的初审以及二三级资质的认定工作。

此办法自2008527日起施行。2007424公布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和《中国广告业霓虹灯企业资质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广告企业等级资质到期失效的通知

      2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3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4霓虹灯广告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刘凡副局长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

      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成员、中广协各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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