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將承擔違法食品廣告連帶責任
據新華社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正在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新增了一系列規定,強調食品安全的源頭監管、全程監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有關專家指出,國務院設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是一個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代言“問題食品”須承擔連帶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四審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多條規定,嚴懲組織、機構或個人代言不合格食品的行為。
草案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監管部門及行業協會不得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同時,草案還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相關規定,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的監管,以強化食品的源頭安全︰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
保健食品說明書不得涉疾病預防治療
草案中增加規定︰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草案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取消多項收費為食品企業“減負”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規定,取消多項收費為食品企業“減負”。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食品行業一些企業負擔過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影響到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草案為此增加規定︰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收取任何費用。
此前,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經規定,監管部門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取消電子監管碼制度
同時,草案還取消了電子監管碼制度。另有不少食品企業反映,由于監管部門的多頭執法、重復監管也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負擔。草案中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具體職責將有利于解決這一問題。
同時草案規定,各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企業食品出問題 民事賠償優先
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確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原則。
草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保險法修訂草案
保險人解除合同應退還剩余保費
新增規定維護投保人知情權
據新華社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進行三審的保險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保險人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應退還剩余的保險費。
草案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為了更好地維護投保人的知情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的保險法修訂草案增加了規定︰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