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将承担违法食品广告连带责任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新增了一系列规定,强调食品安全的源头监管、全程监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有关专家指出,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代言“问题食品”须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四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多条规定,严惩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同时,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以强化食品的源头安全: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保健食品说明书不得涉疾病预防治疗
草案中增加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草案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取消多项收费为食品企业“减负”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取消多项收费为食品企业“减负”。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食品行业一些企业负担过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到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草案为此增加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此前,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规定,监管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取消电子监管码制度
同时,草案还取消了电子监管码制度。另有不少食品企业反映,由于监管部门的多头执法、重复监管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将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
同时草案规定,各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企业食品出问题 民事赔偿优先
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法修订草案
保险人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保费
新增规定维护投保人知情权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三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草案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为了更好地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了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