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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03月 12日 14:24    深圳市广告协会
 

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工作规范和认定程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认定委员会以公正、公平、保密、独立为宗旨,采取投票表决的方法,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评选原则,保证不对外泄露企业信息,不擅自披露讨论结果,并为泄密造成的不良影响承担责任。

    第三条 认定委员会是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权力机构,其职责是研究、制定和贯彻《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审查确定量化评分的原则和办法,审查专家组对企业的评分意见,认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是认定委员会的咨询和顾问机构;办公室是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办公室设在中国广告协会。

    第四条 认定委员会的成员由各级广告协会领导、企业营销品牌主管、媒介广告部门负责人和大专院校教授组成。专家组由广告公司的负责人和大专院校的专家教授组成。认定委员会及专家组成员每两年调整一次。中国广告协会指派负责人担任认定委员会的主任并主持认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企业注册地的广告协会审查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企业有无《暂行办法》中第十二条所列举的行为,并在《中国广告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注册地广告协会意见”一栏中填写意见后报省级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

    第六条 申请一级资质的企业,由省级认定委员会对企业注册地广告协会报来的资料再次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在《中国广告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推荐意见”一栏中填写意见后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办公室接到注册地广告协会和省级认定委员会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会同专家组按照《暂行办法》、《量化评分办法》对企业情况进行评分,并收集研究各种问题,供认定委员会依照认定原则表决。

    认定委员会根据《暂行办法》、《量化评分办法》和专家组报送的材料确认企业的得分情况,对企业资质进行认定。认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在经过充分讨论后,即可付诸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即为通过。对有争议的个案,由一位委员提出,两位委员附议,即可付诸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申请二、三级资质的企业,由省级认定委员会根据《暂行办法》对其资质进行认定。省级认定委员会须将其认定为二、三级资质的企业申报表复印件报送中广协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准。

    第九条 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中国一级广告资质的初审工作由中国广告协会进行。

    第十条 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将对申报企业保留考察权,并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 编辑: 郭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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