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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05月 31日 18:08    深圳市广告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公共设施使用,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学习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影响公共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媒介形式设置的。

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分配户外广告公共设置空间,招标、拍卖收入应当上缴地方财政。具体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乡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广告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尊敬的中国广告协会领导:

《广告法》的修订事关广告行业的正常经营和未来发展,是行业健康成长和不断提升的法律保障,科学地进行修订是行业之福。

“《广告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出之时,适逢第六届中国户外广告大会召开,会上我们向与会的广告主、专业策划购买机构、各地户外广告行业协会以及各地户外经营企业,针对“《广告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了意见。

与会人士对“《广告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整体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对于第三十六条中的下述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分配户外广告公共设置空间”存有较大异议。根据各地户外广告企业经营的现状,大家普遍认为除了公共资源(应举例说明,例如道路、桥梁、城市公共建筑物等)的招标、拍卖方式之外,对于设置在非公共资源(如私有物权、股份制物权、集体物权、国有资产完全市场化运作的物权等)位置上的广告,“协议取得”也应当是公平竞争方式分配户外广告设置空间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上述物权《物权法》没有做出明确界定之前,《广告法》不宜做出存在争议的规定。故建议增加“协议取得”一项,并对招标、拍卖方式以及“协议取得”方式各自的适用范围做出明确界定,以此解决长期困扰行业的户外广告媒体财产所有权问题。这一界定的更加清晰和明确,有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主管部门的科学管理。

具体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应该由行业组织参与,并召开主要由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参加的听证会。为确保设置规划与管理办法的权威性,建议提交本级人大审议。

以上初步意见和建议,请予转达有关方面。我们正在更广泛范围征求意见,如有进一步反馈我们再报。

上海市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 裘东明

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 金培武

江苏省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 蒋 明

南京市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 张 健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中国户外广告大会秘书处整理)

 
(来源:) 编辑: 郭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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