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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10月 25日 16:56    深圳市广告协会
 

    1.1 为加强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指引。

    1.2 本指引遵循创造和谐美观城市环境的原则,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为目的,从塑造城市形象出发,综合权衡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景观要素与广告产业媒体的双重属性,通过对影响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计的环境因素的研究,对户外广告提出的规范性设置要求。

    1.3 本指引是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强制性效力。我市各类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本指引的规定。申请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时,应承诺无条件遵守本指引的规定。凡不符合本指引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查处,户外广告申请人应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

    1.4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域行政辖区,凡在深圳市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指引。本指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户外场地及建筑物或其它公共空间设置的广告。户外广告按照设置场所权属的不同,分为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两类,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的模式进行审批和登记。其中:

    (1) 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局通过拍卖方式做出准予使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许可决定,再由申请人凭市城管局的批文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省交通主管部门已下放审批权的,凭市城管局的批文申请登记。未下放审批权的,凭省公路主管部门批文申请登记;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设置户外广告的,凭气象管理部门批文申请登记);

    (2) 利用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须凭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向市城管局申请设置许可,再凭市城管局的批文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省交通主管部门已下放审批权的,凭市城管局的批文申请登记。未下放审批权的,凭省公路主管部门批文申请登记)。

    1.5 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市规划局负责组织本指引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和修改,市城管局、气象局、公路主管部门和工商局协同市规划局编制审查特定地区、特定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市城管局负责根据本指引对各类户外广告进行设置许可,检查已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并对违反本指引的户外广告进行查处。

    1.6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1.7 配套规划要求:针对大型支架式广告和立柱式广告的设置,除必须符合指引规定外,其选址还必须符合大型支架式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立柱式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要求。

    1.8 本指引由深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来源: 城管信息中心) 编辑: 陈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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