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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10月 25日 17:00    深圳市广告协会
 

    2.1 定义本指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气球等户外广告载体。

    2.2 分类根据广告的不同方面特性,户外广告有多种分类方式:    

分类依据 分类名称
场地权属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设置位置与形式 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 落地式广告 空间广告 其它类型广告
…… ……

    2.2.1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根据所设置的场地权属不同,户外广告可以分为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两类。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上或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天空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上或业主所有的其它物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2.2.2 本指引主要分类

    本指引所称户外广告主要按照设置位置与形式进行分类*如下:

 

    注:本指引中采用所有图片皆为模拟合成图片,不指代具体现实环境,仅供参考。2.2.2.1 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

    指依附于建筑物外表面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三类:

    (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平行的广告。

    (2)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广告。

    (3) 建筑物屋顶广告——指设于建筑屋顶或女儿墙以上,突出于建筑正常高度的广告。

 

    2.2.2.2落地式广告

    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广告,主要包括三类:

    (1) 大型支架式广告——带支架的大型广告牌,广告总体高度(含牌面及支架)大于4米或牌面面积大于9平方米。

    (2) 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指以支架或支座固定并放置于地面上,广告总体高度(含广告牌面和支撑结构)小于等于4米,且牌面面积小于等于9平方米的广告。包括立杆型、底座型、实物造型广告等。

    (3) 立柱式广告——指以地面为载体,通过独立支撑柱固定广告牌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户外空间广告,不包括大型支架式广告及电子显示屏广告。

    2.2.2.3空间广告

    是指利用空中漂浮物为载体的广告,主要包括气球类广告和飞艇类广告等。

    2.2.2.4其它类型广告

    主要包括街道公共设施广告、机动车车身广告、工地围墙广告和一些新兴类型广告如:投影广告和LED光源广告等。 街道公共设施广告——是指以街道公共设施(如:公交候车亭、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站、张贴栏、电杆、灯杆等)为载体的广告。 机动车车身广告——是指附着于机动车车体表面的广告。 工地围墙广告——是指建筑工地施工期间作为临时围墙,用于遮挡的广告。 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是指以电子屏幕为载体显示广告内容的广告,其中电子屏幕面积大于等于5平方米的在本指引中称为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 投影广告——是指以投影光束将广告内容投射到建筑表面的相关设施,主要包含投影光源设备等。 LED光源广告——主要包括散布于建筑立面的LED光源和电脑程控设备,广告信息的发布主要由它们组成的文字或图案进行传达。 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均须符合本指引规定。其中,户外招牌广告还必须符合《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另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特别规定。

    注:本指引规定不包含临时性广告,但其设置时可参考本指引规定执行。临时性广告是指: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临时设置用于发布相关广告信息的户外广告。

 
(来源: 城管信息中心) 编辑: 陈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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