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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10月 25日 17:03    深圳市广告协会
 

    3.1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要求

    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室外空间中同一地段的户外广告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其布局应有助于室外空间的围合; 户外广告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应选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材料; 户外广告仅允许设置于商业建筑或综合建筑的商业部分; 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破坏性不良影响; 户外广告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和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省交通主管部门下放广告审批权的公路(含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指引规定执行。在未下放广告审批权的公路(含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其管理方式参见《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粤交法[2003]1293号)。

    3.2户外广告禁止设置范围 户外广告除禁止设置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一般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在禁止设置之列:

    3.2.1 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有下列情形的:

    遮挡或占用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和公共标识设施*; 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空间或者跨越道路; 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上和地下过街通道出入口上; 设置在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 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在宽度不大于3.5米的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除街道公共设施广告以外的落地式广告。

    3.2.2 利用市政公共设施设置时,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设置时利用市政公共设施有下列情形的: 在公交候车亭、电话亭以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等设施5米范围内设置; 设置于大量人流或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 设置于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3.2.3 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有下列情形的: 超过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 在危险建筑物*上设置。

    3.2.4 设置时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有下列情形的: 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或者会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会影响绿化生长的; 遮挡城市公共绿地景观的。

    3.2.5 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设置。

    3.2.6 在建筑玻璃幕墙*上设置。

    3.2.7 在透空围墙*设置时,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3.2.8 设置于下列区域内:

    规划确定的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学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及周围建筑控制地带。

    3.3照明规定

    广告装置中采用内部或外部的直接或间接人工光源进行照明的广告称为有照明广告。按照明方式分为灯箱广告(内部照明)、灯光广告(外部照明)、霓虹灯广告(发光体)、电子显示屏及电视屏(发光体)五类。 有照明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设计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 建筑物广告照明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鼓励采用照明内置形式广告。 任何广告物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应避免对街道上的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 有照明广告设置时不得妨碍交通安全。设置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光方式和红、黄、绿三色。 照明设施的布置应保证安全,避免漏电和灯具脱落,照明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采用外架照明方式,其灯具设施不得突出广告牌面1米以上(含1米)。 照明广告既要考虑夜间灯光效果也要考虑到日间景观,其照明设施不得影响日间城市景观。 所有的立柱式广告牌均要求设置夜间照明。 有关照明亮度、光色控制及光源选择和照明设施的设计与安装规定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3.4外观及制作规定

    任何户外广告均须精心设计和制作。 附设于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应以建筑单体为基本单位,落地式户外广告及其他类型户外广告应以空间相关地段为单位进行设计,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与建筑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 广告(包括其附属的支架等)应选用坚固、不锈蚀的美观大方的材料精心制作。 重点商业区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户外广告形式。 广告如采用有背板的形式,其背板色彩应与建筑物色彩保持协调。

    3.5维护与拆除规定

    户外广告所有人应负责检查、维修、维护、更换、拆除,保持户外广告外形美观,发现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型、脱色、肮脏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 设置户外广告登记期限届满,户外广告所有人应及时处置广告,未能申请获得延期的广告必须由广告所有人予以拆除;临时性广告在相关活动结束后必须由广告所有人立即拆除。 户外广告安全技术标准,由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3.6设置时限规定

    遵照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已发布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对时限的相关规定。

    *注:详见附录名词解释,下同。

 
(来源: 城管信息中心) 编辑: 陈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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