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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10月 25日 17:06    深圳市广告协会
 

4.1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

下图所示为主要建筑术语所示位置与形态构造,详细说明参见本指引附录的名词解释。

 

 



4.1.1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
4.1.1.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广告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3米,并且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得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或女儿墙*。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廊线;
  2. 不得在建筑物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3. 不得在建筑物室外台阶、踏步上设置;
  4. 广告牌面突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0.3米,且不得妨碍行人安全;
  5. 立体浮雕型广告突出部分突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1.5米,突出部分下沿距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4.5 米。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示意图 

4.1.1.2 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1.1.3 依附于多层建筑、裙房或附楼主体墙面的广告:
  1. 建筑同一立面成组广告设置须规格、形式一致,集中布置;

     

  2. 依附于建筑物主立面*的广告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墙面面积1/3;单块广告面积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

     

  3. 依附于建筑物山墙*的广告应占满整幅墙面,或者占据不得大于1/3的山墙面面积。

 

 

4.1.1.4 依附于一层门楣的广告

下端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4.1.1.5 依附于遮篷的广告

广告上端突出遮篷高度不得大于1 .5米,下端不得低于遮篷下沿,不允许超过遮篷宽度。

4.1.1.6 依附于骑楼或檐下的广告

(1)广告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3 米,厚度不得大于0.3 米;
(2)骑楼外柱及外柱间不得设置广告。

 

 

 

4.1.1.7 依附于落地立柱面的广告

建筑物底层落地立柱面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

 

4.1.1.8 依附于建筑物入口处的广告

建筑物入口处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

4.1.2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

4.1.2.1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层建筑*主体禁止设置垂直于外墙的广告;
  2. 广告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过1.5米,且不得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2.8米;
  3. 广告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4. 广告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5. 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含4.5米),宽3.5米以内(含3.5米)不得设置广告;
  6. 广告的上端不得超出附着墙面的上端;
  7. 广告高度不得超过9米且宽度不得超过1.5米。

 

4.1.2.2 垂直于建筑物主立面的广告
  1. 广告上端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屋顶平台防护栏或屋顶女儿墙,且距地面不得超过24米;
  2. 下端距地面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且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
  3. 广告高度不得大于9米;
  4. 相邻广告水平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且最小不得少于6米。

 

4.1.2.3 垂直于骑楼檐下的广告
  1. 广告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3米、相邻广告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建筑开间;
  2. 当骑楼高度大于等于3米、小于6米时,广告宽度不得大于1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3. 当骑楼高度大于等于6米时,广告宽度不得超出骑楼外墙面,且不得大于1.5米。

 

4.1.3 屋顶广告:

4.1.3.1 城市一般地区禁止设置屋顶广告。

4.2 落地式广告

落地式广告主要包括三大类:大型支架式广告、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可分为立杆型、底座型、实物造型三种)、立柱式广告。

 

4.2.1 大型支架式广告
  1. 广告总体高度(含牌面及支架)不得超过9米;
  2. 禁止设置于居住用地或包含居住功能的其它性质用地*内;
  3. 禁止设置于道路红线*内;
  4. 广告与地块内建筑物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其高度的2倍;
  5. 选址须符合大型支架式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要求。

4.2.2 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

4.2.2.1 广告总体高度(含广告牌面和支撑结构)不得超过4米,且牌面面积不得超过9平方米;

4.2.2.2 除实物造型广告外,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小于等于0.5米的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属于底座型,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大于0.5米的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属于立杆型;

4.2.2.3 在同一路段内的广告应保持风格、颜色、材质、规格、设置方式的统一,并与街道上的座椅、垃圾桶、路灯、公共时钟、电话亭、候车亭、公共标识设施等街道公共设施或建筑物、构筑物相协调。

4.2.2.4 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及商业步行街*上设置的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且在广告设置后可供行人通行的步行通道净宽度不得小于2.5米;
  2. 广告应排列规整,沿商业步行街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5米,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0米,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米;
  3. 广告不得影响人行道空间内其它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并避免对其它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产生消极影响。

4.2.2.5 当设施位于用地红线*内时,仅允许在商业、工业性质用地或者其它性质用地的底层商业建筑前场地内设置,广告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用地内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广告仅允许设置于建筑退让红线的距离内,且广告实体或最大水平投影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2. 设置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的用地,沿城市道路用地面宽不得小于15米;
  3. 设置地点距用地红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广告总高度的2倍,同时广告与地块内部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其高度的2倍;
  4. 各广告之间沿平行红线方向间距不得小于15米;
  5. 广告设置后可供通行的步行通道净宽度不得小于2.5米;

4.2.2.6 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及商业步行街上设置的立杆型广告,除应符合4.2.2.4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立杆(支撑物)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米;
  2. 牌面外缘水平投影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米;
  3. 广告总高度不得大于4米,牌面下缘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2米,牌面宽度不得大于1.5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4.2.2.7 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及商业步行街上设置的底座型广告,除应符合4.2.2.4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设置底座型广告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及商业步行街宽度不得小于4.5米,且在广告设置后可供行人通行的步行通道净宽度不得小于2.5米;
  2. 底座和牌面外缘水平投影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米;
  3. 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 米,且不得低于1.2米,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 平方米,牌面宽度不得大于1米;
  4. 广告(含牌面、底座)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0.5平方米;
  5. 牌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得小于75o。

 

4.2.2.8 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及商业步行街上设置的实物造型广告,除应符合4.2.2.4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设置实物造型广告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及商业步行街宽度不得小于8米;
  2. 广告总高度不得大于3 米,且不得低于1.2米;
  3. 广告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
  4. 广告宽度不得大于1.5米。

 

4.2.3 立柱式广告

  1. 立柱广告的选址必须符立柱式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要求;
  2. 立柱广告的设置位置必须符合有关市政安全规范,尽可能远离高压走廊,立柱落点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的畅通,道路两侧广告牌的边缘不得外伸到车行道内;
  3. 立柱广告造型须平稳,广告牌牌面应尽可能与道路走向垂直;
  4. 高速公路及交通性干道两侧立柱广告外型应基本统一,城市广场、商业街、娱乐场所等商业中心地段的立柱广告造型允许多样化。
  5. 广告高度应与周边建筑布局和绿化配置相协调,单块广告牌最大尺寸:宽度18米,高度6米,广告总高度不得大于10米;
  6. 沿城市道路设置的立柱广告牌纵向间距宜在1000米以上,最少不得小于500米;
  7. 沿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立柱式广告牌间距宜在1.1~3公里,各广场及立交桥的立柱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2块。

4.3 空间广告

 

4.3.1 必须符合气象、航空等部门确定的以下规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关于确定深圳宝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机场范围的复函》(民航中南空管局)和《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管理的通告》;

4.3.2 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设置(宝安区、南山区、罗湖区、福田区和龙岗区的布吉、平湖街道均属于禁止设置区域);

4.3.3 球体应标示易于辨认的色彩,夜间须于系绳顶端开亮红色警示灯;

4.3.4 气球距地面高度不得高于60米。

4.4 其它类型广告

4.4.1 道公共设施广告

4.4.1.1 依附于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站、电话亭、张贴栏的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广告牌面不得设于候车亭、电话亭的顶部;
  2. 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5.5平方米;
  3. 张贴栏总体高度不得超过2.5米,广告牌面不得超过张贴栏栏面范围。

4.4.1.2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广告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米。
  2. 广告牌面外缘水平投影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米。
  3. 广告牌面单侧宽度不得大于0.5米,牌面高度不得超过2米,厚度不得大于0.2米。
  4. 每杆设置广告数量不得超过2幅。

 

4.4.1.3 贴附于地面的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仅允许设置于人行道、商业步行街与广场之内;
  2. 必须与地面高度保持一致,相关维护部件不得裸露于地表。

4.4.2 机动车车身广告

  1. 车辆的车体外面,非经许可不得设置广告。
  2. 申请利用机动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机动车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4.3 工地围墙广告

建筑工地可设置广告牌面作为临时围墙进行遮挡,广告(包括牌面及支架)总高度不得大于4米,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米。

4.4.4 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

  1. 只允许设置于商业、工业性质用地内或者其它性质用地中底层商业建筑前场地内;
  2. 禁止设置于居住用地或包含居住功能的其它性质用地内;
  3. 禁止设置于临近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或者城市交通次干道交叉口处,若广告临近居住建筑,则必须与居住建筑保持不小于20米的距离;
  4. 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则将其视作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参照4.1中相应规定管理;
  5. 独立支撑设置的,则将其视作落地式广告,参照4.2中相应规定管理。

4.4.5 投影广告

  1. 投影光束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4米,距门、窗或其它人能接触到的地方3米以外;
  2. 由此产生的投影画面必须还符合4.1.1中各项规定。










4.4.6 光源广告

此类广告的设置应视作对建筑立面的重大改变,需要规划主管部门的专门审批。

4.4.7 其它未尽述的广告类型依据其形态结构和设置方式,可选取指引中相近的广告类型作为参考标准,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待本指引另行修订增补。


 
(来源: 城管信息中心 ) 编辑: 陈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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