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
4.2.2.1 广告总体高度(含广告牌面和支撑结构)不得超过4米,且牌面面积不得超过9平方米;
4.2.2.2 除实物造型广告外,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小于等于0.5米的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属于底座型,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大于0.5米的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属于立杆型;
4.2.2.3 在同一路段内的广告应保持风格、颜色、材质、规格、设置方式的统一,并与街道上的座椅、垃圾桶、路灯、公共时钟、电话亭、候车亭、公共标识设施等街道公共设施或建筑物、构筑物相协调。
4.2.2.4 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及商业步行街*上设置的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且在广告设置后可供行人通行的步行通道净宽度不得小于2.5米;
- 广告应排列规整,沿商业步行街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5米,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0米,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米;
- 广告不得影响人行道空间内其它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并避免对其它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产生消极影响。
4.2.2.5 当设施位于用地红线*内时,仅允许在商业、工业性质用地或者其它性质用地的底层商业建筑前场地内设置,广告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用地内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广告仅允许设置于建筑退让红线的距离内,且广告实体或最大水平投影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 设置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的用地,沿城市道路用地面宽不得小于15米;
- 设置地点距用地红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广告总高度的2倍,同时广告与地块内部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其高度的2倍;
- 各广告之间沿平行红线方向间距不得小于15米;
- 广告设置后可供通行的步行通道净宽度不得小于2.5米;

4.2.2.6 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及商业步行街上设置的立杆型广告,除应符合4.2.2.4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立杆(支撑物)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米;
- 牌面外缘水平投影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米;
- 广告总高度不得大于4米,牌面下缘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2米,牌面宽度不得大于1.5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4.2.2.7 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及商业步行街上设置的底座型广告,除应符合4.2.2.4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设置底座型广告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及商业步行街宽度不得小于4.5米,且在广告设置后可供行人通行的步行通道净宽度不得小于2.5米;
- 底座和牌面外缘水平投影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米;
- 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 米,且不得低于1.2米,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 平方米,牌面宽度不得大于1米;
- 广告(含牌面、底座)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0.5平方米;
- 牌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得小于75o。

4.2.2.8 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及商业步行街上设置的实物造型广告,除应符合4.2.2.4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设置实物造型广告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及商业步行街宽度不得小于8米;
- 广告总高度不得大于3 米,且不得低于1.2米;
- 广告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
- 广告宽度不得大于1.5米。

4.2.3 立柱式广告

- 立柱广告的选址必须符立柱式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要求;
- 立柱广告的设置位置必须符合有关市政安全规范,尽可能远离高压走廊,立柱落点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的畅通,道路两侧广告牌的边缘不得外伸到车行道内;
- 立柱广告造型须平稳,广告牌牌面应尽可能与道路走向垂直;
- 高速公路及交通性干道两侧立柱广告外型应基本统一,城市广场、商业街、娱乐场所等商业中心地段的立柱广告造型允许多样化。
- 广告高度应与周边建筑布局和绿化配置相协调,单块广告牌最大尺寸:宽度18米,高度6米,广告总高度不得大于10米;
- 沿城市道路设置的立柱广告牌纵向间距宜在1000米以上,最少不得小于500米;
- 沿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立柱式广告牌间距宜在1.1~3公里,各广场及立交桥的立柱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2块。
4.3 空间广告
4.3.1 必须符合气象、航空等部门确定的以下规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关于确定深圳宝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机场范围的复函》(民航中南空管局)和《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管理的通告》;
4.3.2 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设置(宝安区、南山区、罗湖区、福田区和龙岗区的布吉、平湖街道均属于禁止设置区域);
4.3.3 球体应标示易于辨认的色彩,夜间须于系绳顶端开亮红色警示灯;
4.3.4 气球距地面高度不得高于60米。

4.4 其它类型广告

4.4.1 道公共设施广告
4.4.1.1 依附于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站、电话亭、张贴栏的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广告牌面不得设于候车亭、电话亭的顶部;
- 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5.5平方米;
- 张贴栏总体高度不得超过2.5米,广告牌面不得超过张贴栏栏面范围。
4.4.1.2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 广告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米。
- 广告牌面外缘水平投影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米。
- 广告牌面单侧宽度不得大于0.5米,牌面高度不得超过2米,厚度不得大于0.2米。
- 每杆设置广告数量不得超过2幅。
4.4.1.3 贴附于地面的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仅允许设置于人行道、商业步行街与广场之内;
- 必须与地面高度保持一致,相关维护部件不得裸露于地表。
车辆的车体外面,非经许可不得设置广告。
- 申请利用机动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机动车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建筑工地可设置广告牌面作为临时围墙进行遮挡,广告(包括牌面及支架)总高度不得大于4米,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米。

- 只允许设置于商业、工业性质用地内或者其它性质用地中底层商业建筑前场地内;
- 禁止设置于居住用地或包含居住功能的其它性质用地内;
- 禁止设置于临近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或者城市交通次干道交叉口处,若广告临近居住建筑,则必须与居住建筑保持不小于20米的距离;
- 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则将其视作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参照4.1中相应规定管理;
- 独立支撑设置的,则将其视作落地式广告,参照4.2中相应规定管理。
投影光束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4米,距门、窗或其它人能接触到的地方3米以外;
- 由此产生的投影画面必须还符合4.1.1中各项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