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重点地区(如城市大型商业区、各级城市中心地区、机场、客运站、口岸关口地区、重要景观道路、山体及山前海滨地带、滨河廊道和标志性建筑及其用地范围)往往是城市公共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塑造良好城市形象的关键地区;因此,对于这些地区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有别于与一般地区,在规划设计、控制尺度上需要更细致、更有针对性的处理。
在本指引中,对于城市重点区段的广告设置通过编制重点区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或部分条文修正两种方式进行引导和控制。
须依据详规进行管理的地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并正式颁布实施前,可参照本指引对类似重点区段的调整规定及本指引对城市一般地区的规定执行。
5.1 广告详规管理地区
5.1.1 广告特色景观区
包括罗湖商业区(东门、蔡屋围、人民南)、华强北地区、车公庙地区。
以上地区是全市商业活动最为频繁和多样的地区,是展示城市形象的标志性区域。在广告详规编制中可适当放宽部分规定要求,营造商业氛围,塑造丰富多彩、繁华热烈的户外广告环境特色,与地区整体空间特点和商业功能需求相吻合。
5.1.2 城市景观敏感区段
5.1.2.1 市区级中心区
包括:深圳市中心区、前海地区、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盐田沙头角中心区、宝安中心区、龙岗中心区。
以上地区商业与商务活动频繁密集,城市生活丰富多样,是体现深圳组团式城市形态各片区城市形象的标志性区域。户外广告应以体现建筑造型、建筑立面景观为目的,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中宜以从属的姿态出现,并在城市夜景中起点缀照明作用。
5.1.2.2 组团级中心区
包括:光明新城地区、龙华中心区、布吉中心区、坪山中心区、沙井中心区等组团中心区。
以上地区是近期城市建设的重点片区,在片区内将会有商业服务、商务办公、文化休闲等多种功能聚集,是体现各组团城市形象的标志性区域。户外广告设置应从打造特区外次级中心地区,提升城市景观品质的要求出发,通过对广告的设置进行引导和控制,塑造统一和谐,朝气蓬勃的城市形象。
5.1.2.3 城市重要景观道路
包括:深南路、滨河路、广深高速、宝安大道、深惠路等城市设计确定的景观大道。
以上道路是城市内人们活动最为频繁的主要活动路径,是感受与体验城市景观的重要途径。各道路或同一道路的不同区段(如深南大道)应根据其所在城市区位的功能性质、环境、人文的不同特点,对其户外广告环境氛围和特点进行界定,并在设计中注意将道路沿线不同区段的户外广告风格有机组合,融为一体,同时须注重广告夜景照明与沿线建筑夜景照明相协调。
5.1.2.4 城市门户性景观节点
包括:宝安机场、罗湖站、龙华客运站、布吉客运站等城市机场客运站。
以上地区是城市最为重要对外交通的枢纽,也是城市的门户地带与展示城市形象的窗口。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地区整体景观要求,塑造良好的城市门户景观意象,彰显深圳城市欣欣向荣的活力风貌。
5.1.3 城市标志性建筑及其用地
包括:地王大厦、国贸大厦、深圳大剧院、中信广场、赛格广场、市民中心、会展中心、世贸中心、海上世界广场、航母广场、奥体中心等,以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规的重要建筑物。
城市标志性建筑及其用地内的广告设置需要和建筑本身的风格相协调,追求二者相得益彰的整体效果。
5.2 条文修正管理地区
5.2.1 口岸关口地区
包括:皇岗口岸、蛇口码头、西部通道联检站、文锦渡、同乐关、南头关、梅林关、布吉关、沙湾关等城市口岸、联检站地区。
以上地区是城市重要对外联系的通道和门户地区,也是人流活动比较密集的地区,应从提升城市品质,塑造现代、简洁的城市形象角度出发,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数量和设置位置,在此类片区禁止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
5.2.2 山体及山前海滨地带
包括:市域内各山体以及山脚下外延500米范围、海滨岸线向内陆500米进深的范围。
山体绿地开放空间或海面提供了宽阔的视野和前景空间,人们可以在一定距离内或特定角度看到城市的天际轮廓,使得这些界面对于表达城市空间形态特色具有重要意义,是城市重要的景观界面。应严格控制以上地区内(特别是东部生态旅游岸线)的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大型电子屏、投影广告、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广告。
5.2.3 滨河景观廊道地区
包括:市内主要各河流如深圳河、布吉河、大沙河、福田河、新洲河、盐田河等河道两侧开放空间形成的景观廊道。
为塑造以上沿河廊道地区城市景观和休闲环境,在河道两侧5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电子屏、投影广告、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广告。
注:
① 重点区段内的地区范围含围合该地区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外侧建筑及场地;
② 重点区段内的道路含道路规划红线两侧建筑、场地和道路交叉口50米以内的范围。
③ 本指引所列重点区段明确空间范围参见附图,委托编制广告详规可依据图中片区界线结合街道空间具体情况综合确定规划范围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