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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10月 25日 17:19    深圳市广告协会
 
  1. 执行本指引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2.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3.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4.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5.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6. 条文中下列用词分别表示为以下关系:

    “不得小于”表示“应大于或等于”;
    “不得低于”表示“应高于或等于”;
    “不得大于”表示“应小于或等于”;
    “不得超过”表示“应小(低)于或等于”;
    “不得高于”表示“应低于或等于”。

 
(来源: 城管信息中心 ) 编辑: 陈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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